推动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有利于沿海省份突破土地约束,拓展新能源发展空间,对优化调整省内能源结构、推进海洋强省建设以及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
我国大陆海岸线长1.8万公里,按照理论研究,可安装海上光伏的海域面积约为71万平方公里。按照1/1000的比例估算,可安装海上光伏装机规模超过70GW。
截至2022年5月,我国确权海上光伏用海项目共28个,累计确权面积共1658.33公顷。其中,江苏18个,山东4个,浙江3个,辽宁2个,广东1个。浙江省确权面积最大,为770.89公顷。
今年以来,山东、浙江等东南沿海省份正在大力推动海上光伏的发展,并出台了具体细则。除了分布式、大基地、海上正成为光伏应用的重要场景和争夺重点。
2022年9月30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文件指出,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盐田、电厂温排水区、风电场等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
项目用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牡蛎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落实海域有偿使用。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同日,9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此文件为征求意见稿。
《管理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原则、规划布局、用海控制指标、审批要求、监管要求等5方面进行了意见征求。文件显示,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
严禁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
同时,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对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从光伏阵列离岸距离、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等三项指标明确用海控制要求。其中,光伏项目用海总面积包含光伏阵列、逆变箱、集电电缆、检修通道、消浪设施、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积及其他预留空间,控制值为不超过65%。
其中海上光伏项目的出让方案中应明确要求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
通常大型陆上光伏项目需要占用较多的土地面积和土地资源,而海上光伏发电是一种新的能源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模式,是将“光伏发电站”从陆地搬到了海上,在海洋上利用光伏技术建立起发电站,具有发电量高、土地占用少、易与其它产业相结合等特点。
海洋光伏相较陆上光伏,具有天然的环境优势,水面开阔没有遮挡物,日照较长且利用充分(水面反射光),可显著提升发电量,水上光伏发电量较陆地光伏高5%-10%。
海上光伏电站分桩基固定式和漂浮式两大类,一般情况下,若水深小于5m则采用打桩架高式安装,水深5m以上可以采用漂浮式安装。
目前现阶段海上光伏以桩基式为主(滩涂、潮间带),海上漂浮式电站建设还处于从0到1的过程,当前海上漂浮式光伏造价较高,但光大证券指出,由于桩基固定式海洋光伏电站是将发电设备固定在近海或滩涂区域,主要适用水深较浅的海域,在迈向较深海域时会面临技术以及经济性上的较大压力;而漂浮式海洋光伏电站相应的适用范围更广,或将成为未来海洋光伏电站的主流形式。
7月15日,据山东省发布的《海上光伏建设工程行动》,山东将打造“环渤海、沿黄海”双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其中“环渤海”基地布局海上光伏场址31个,总装机规模1930万千瓦。“沿黄海”基地,布局海上光伏场址26个,总装机规模2270万千瓦。
另外,辽宁此前印发《辽宁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并指出,“十四五”期间,将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全力支持新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力争风电、光伏装机规模达到3700万千瓦以上。
东莞证券表示,随着省级能源建设相关政策的落地,将进一步保障“十四五”期间新能源装机规模增长,并推动海上光伏的规模化发展。
光大证券也指出,土地资源限制沿海地区光伏发展,山东省在海上光伏开发和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若山东省的推进效果较好,预计其他沿海省份或将跟进,政策推动下,海上光伏迎高光时刻。
市场空间方面,据光大证券测算,乐观假设下,山东省海洋光伏电站浮体及锚固系统的市场空间分别为272亿元和19亿元;若后续其他沿海省市跟进漂浮式光伏建设,则相应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展。
光伏证券指出,“双碳”背景下,海洋光伏电站的发展是突破沿海省市土地约束与新能源发展的关键,中长期视角看,漂浮式海上光伏电站较桩基式更具经济性、应用场景更广泛且环保问题较小,或是未来主流。
而漂浮式海洋光伏电站系统主要有四大系统构成,分别为漂浮系统、锚固系统、敷设系统、接地系统等。
建设海上光伏,至少要考虑三个自然因素:地形、海浪与自然灾害。
从地形来看,渤海、黄海海岸高差较小,大陆架比较平缓,可开发的沿海滩涂面积更广。东南部海岸、渤海湾部分区域的海岸地形存在较多山地及小礁岛,整体高差较大,可开发的沿海滩涂面积会受限,但是山地和礁岛的存在,有利于海浪的削弱,可以关注此类区域。
渤海(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冬季波高0.8-0.9米,周期多半小于5秒。1月平均波高为1.1-1.7米,寒潮侵袭时可达3.5-6.0米。夏秋之间,偶有大于6.0米的台风浪。
黄海:秋冬两季浪高常有2.0~6.0米;寒潮过境时浪高达3.5~8.5米;台风过境时浪高则可达6.1~8.5米;受台风侵袭时,可出现2.0~6.0米的涌浪。
东海:台风过境或登陆时,最大风力10级,有效波高最高可达8米。
南海:最大有效波高达到9.5米(9级狂涛),浪向与季风风向一致。
从全国近海海浪的数据分析,我国近海海域浪高多在3m以内,东南沿海的海浪要比江苏以北海域高,黄海、渤海附近的海域更适合建设大型海上光伏项目。
关于自然灾害,根据《2021中国海洋灾害公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检测司,2022年4月),2021年,我国海洋灾害以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为主,这三类灾害同样对海上光伏建设影响巨大。通过对我国风暴潮、海浪、海冰三类主要海洋灾害的统计分析可知,我国沿海各省,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大,其中浙江省作为台风登陆多发区,受影响最大;山东省因海浪造成的损失最大,东海、黄海区域受海浪影响较大;海冰灾害主要影响渤海和黄海海域。
对于海上光伏电站建设来说,支架桩计算需要充分风暴潮的影响;需要论证防浪堤的必要性和规模;需要考虑除海冰措施。
另外,对于海上漂浮式光伏电站,还要注意海洋附着生物的影响。
根据前面分析可知,海上光伏电站的建设与常规水面光伏电站建设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海上光伏电站的开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海洋项目必须遵守三大涉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同时遵守各省地方涉海法律。
2、需要协调的部门除了和常规项目需要沟通的部门之外,还需要沟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海洋管理权限隶属海洋局,各省要求不一,需提前向当地海洋局咨询。
3、需要了解海洋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里面的海洋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里面的用海属性;当地海洋旅游规划、候鸟栖息地等。
4、需要了解项目地自然条件:水深、地质条件等;并且收集海洋水文资料,其中包含潮汐、波浪、海流、海冰、泥沙、风暴潮、海水温度、海水盐度等。
5、海上光伏开发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②现场踏勘;③项目用海必要性及政策;④规划符合性分析;⑤资源环境影响分析;⑥开发利用协调分析;⑦用海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⑧用海风险分析;⑨海域使用对策措施;⑩生态用海方案;用海报批路径研究;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等。
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华尔街见闻、北极星光伏网、能源日参等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光伏产业通):海上光伏开发四大要点解析